Article 53

Amended

没收或收容犬只时,公安机关对明显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在使用抓捕工具已无法控制且已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时,应就地捕杀。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被收容后,养犬人要求继续收养的,应承担犬只收容期间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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