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场或者从事犬类繁育、养殖经营活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的扶助犬除外。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