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前征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养犬人签订养犬责任书。签订养犬责任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养犬责任书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牧等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