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犬,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养犬,犬只须经动物防疫检疫合格,并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个月内自行处置。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