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犬,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养犬,犬只须经动物防疫检疫合格,并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个月内自行处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