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恢复供电决定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