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供电企业经现场检查有证据确认用户窃电,为制止窃电行为依法中断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予以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在中断供电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