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窃电案件,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

(一)用户报告的;

(二)单位和个人举报的;

(三)供电企业提请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