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