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五)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六)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七)有关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