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