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质询与询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