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9,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