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质询与询问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主席团认为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不属于质询范围的,可以作为询问处理,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在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组)会议上回答,并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