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二节 教育与文化体育第三十四条有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通过书报、广播、影视、网络等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和节目,有计划组织开发、提供残疾人文化产品和服务。电视台应当定期在本台制作的新闻、科普、纪实类电视节目中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和无障碍电影专场。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并为盲人借阅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