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通过书报、广播、影视、网络等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和节目,有计划组织开发、提供残疾人文化产品和服务。

电视台应当定期在本台制作的新闻、科普、纪实类电视节目中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和无障碍电影专场。

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并为盲人借阅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