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二节 教育与文化体育第三十三条有效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为其提供合理便利,包括允许佩戴助听器、人工耳蜗或者使用轮椅、拐杖、特殊桌椅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