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二节 教育与文化体育第三十条有效实行残疾学生学前三年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十五年免费制度。残疾儿童就读普通幼儿园免收保教费;残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