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一节 预防与康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区(县)应当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养护服务,推广重度残疾人家庭病床模式,提供居家康复训练资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