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按照其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逐一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服务,并由承担服务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在读子女每年给予就学补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