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十条有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一)制订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实施特殊教育课程方案和标准,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学工作;(三)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残疾学生十五年免费教育,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四)完善残疾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五)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