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九条有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一)制订和组织实施残疾预防控制规划;(二)制定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方面的政策措施;(三)指导基层卫生系统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和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四)在二级、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工作;(五)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