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二)组织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助的机制和渠道;(三)依法对助残社会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四)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