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制订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特殊教育课程方案和标准,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学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残疾学生十五年免费教育,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体系;

(四)完善残疾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

(五)其他涉及本部门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