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会计人员有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或者在两年内有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累计二次以上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会计人员被记入警示名单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警示名单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