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被记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聘(任)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