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被记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聘(任)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