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且受到下列处理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四)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