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会计人员有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或者在两年内有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累计二次以上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

会计人员被记入警示名单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警示名单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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