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三章 职责履行与保障第十九条已废止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不得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的,财政、监察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改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