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会计行业协会投诉。

收到投诉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