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已修改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以及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选择住房的合理要求。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自租、自购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和自己居住的,应当迁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