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公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