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九条有效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三)姓氏中的异体字;(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