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