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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