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公务用字;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四)电影、电视及舞台字幕用字;
(五)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幕用字;
(六)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七)本省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省注册面向国内公众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八)广告、告示用字;
(九)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
(十一)本省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十四)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