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