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受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