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