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编入名册,责令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合格的,应当同意恢复执业;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注销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