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暂缓编入名册;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终止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