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