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违法案件的办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立案必须登记并履行报批手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办理立案报批手续,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理机关会签。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机关、组织应将立案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