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

凡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