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违法案件的办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凡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