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