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第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委托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三)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四)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包括被委托单位的成员);(五)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和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