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

(三)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四)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包括被委托单位的成员);

(五)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和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