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第十二条已废止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被委托机关、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委托书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其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办理申请与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