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环保、工商、旅游、文体、民政、卫生、消防、人民防空、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