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改善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传承与开发合理推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民生优先、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