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乡,包括城市、各乡(镇)、村庄。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