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住房的,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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